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67号1-2房自编02铺
法定代表人:倪穗礼
被告一:苏州科X大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X
负责人:陈某平
电话:0512-68096XXX
被告二:柏X琴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开发区珠海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延
电话:18607207XXX/15302602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独家代理经销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买卖德国Grotrian品牌三角钢琴;
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4、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27日,原告与德国戈特里安钢琴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经销德国Grotrian品牌产品。第一章第二条约定原告在以下地区(协议规定区域)拥有独家经销权:,第五章约定德国戈特里安承诺,未经原告同意,自身既不得向上述协议规定区域供货,也不得参加上述协议地区举行的展览会,更不得提供报价。上述协议地区用户的订货和询价,德国戈特里安将转给原告进行处理。
2014年5月,被告一属下的音乐学院跟原告接触和提出拟采购三角钢琴,原告遂与被告一的音乐学院联系,向其说明原告是德国Grotrian品牌三角钢琴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并向其提供了产品的相关介绍资料,希望参与该采购,并多次亲自和委派苏州当地经销商前往被告一学院洽谈,初步达成购买共识。但2016年初,原告却了解到被告一与被告二在洽商采购德国Grotrian品牌三角钢琴,于是委托苏州经销商多次与被告一交涉,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原告遂委托律师于2016年7月28日向两被告分别发送了《律师函》,再次说明独家经销权情况并要求在未得到原告许可前停止洽商采购德国Grotrian品牌三角钢琴,以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未有回应。
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已于2016年9月12日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20160144号音乐科技文化教学实训中心三角钢琴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宣布采购了两台德国GROTRIAN(grand panio model 208 studio)三角钢琴,唯一供应商是被告二。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享有德国Grotrian品牌三角钢琴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侵害原告的利益,擅自买卖Grotrian产品,致使原告在单一来源采购中无端丧失了应得的交易机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原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穗礼
二零一六年 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