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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出现代中国”与“为现代中国而奏”(上)——记1949年后民族乐器国家行业标准的确立

2021-10-15 19:51:09




高舒(1983-),音乐学博士。本科就读于厦门大学音乐系,获得全国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保送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攻读硕士学位(音乐人类学方向,导师薛艺兵),博士毕业于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文化人类学方向,导师张振涛),学位论文《“乐改”纪事本末》获得2012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优秀博士论文”。现任职于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要从事中国民族乐器改革与制作、闽台区域音乐(木偶戏、歌仔戏等)、仪式音乐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个案的研究。参与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年度课题、、上海音乐学院“中国仪式音乐研究中心”项目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课题。


20世纪下半叶,为满足新中国对民族乐器性能的需要,官方提出建立交响化民族乐队,奏出现代中国声音的构想,由中国音乐家协会牵头对民族乐器展开了全国规模的改良(一说改革),业界惯称“乐改”。1954年,在时任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的吕骥倡导下,乐改小组在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研究所成立,通过加宽音域、扩大音量、提升音质、将多种律制统一为十二平均律、加强乐器低音声部,甚至创制低音拉弦乐器的实践,在乐器性能和制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乐器生产注入了现代科技元素。在全国乐改的摸索过程中,国家行业“标准”的逐渐提出、制定和公布执行,使得到认可的乐改成果以标准形制的身份确定下来。


现今,我国轻工系统和相关部门已陆续提出并发布民族乐器的国家标准(GB或GB/T)和轻工行业标准(QB或QB/T)共计30项。这些针对民族乐器的国家行业标准,出现的时间不长,却已成为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生产研究的基本依据。如今,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民族乐器产品都必须交由生产厂或收购方的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乐器就意味着不合格,不能面世。这套“标准”的存在,为民族乐器提供了基本参照和生产规范,也为乐器改革成果的应用、普及和推广,开辟了一种有别于以往的新思路。


一、民族乐器的标准缺位


伴随民族乐器发展的漫长历史,标准体系建设一直是我国民族乐器制造业的薄弱之处。由于统治阶层的限制和区域流通的不便,各地乐器保持形制相异、各自发展的历史状态,许多同类或相类的乐器甚至连基本名称都存在不小的差异。


20世纪下半叶之前,民族乐器尚不曾大规模改革,民间对各种乐器的指称也随性自然、以地名、材质、自然、身体部位命名,甚至天马行空的案例俯拾皆是。这些民间的传统称谓由于缺少一套能够将各件乐器归纳在内的基本标准,屡屡引发误解。20世纪下半叶,国家启动大规模民族乐器改革,改革者为区别于他人,在命名方面大作文章,以改革者姓氏、系列乐器、公元纪年、改革思路、构件特点、生产批号等命名共存于世。这些改革乐器,各执一名,共存一世,部分乐器依然对应多种称谓,“变音扬琴”在“快速转调扬琴”之外,还因形态大小和型号不同,被称为大转琴、小转琴、401型扬琴等,使得乐器命名状况更加混乱。


如果说乐器名称的标准缺位只造成了表述和理解上的困难,那么,在材质、形制等物质构成和音域、音量、音质等音响构成的标准缺位,则会严重影响乐器的基本性能。中国乐器的制作大量地依赖天然材料,强调因地取材。这种传统虽然保证了民间乐器发音的自然个性,可视为我国民间乐器存在大量不同的名称、形式、弦式的客观原因之一,但是琴身、琴杠、琴码、琴头的规格大小、外观形制都难能一致,意味着民族乐器差异太大,难于规范。年逾七十的琵琶、二胡制作师满瑞兴告诉笔者,自己从14岁开始在北京义和斋乐器行学制琴,再进入北京民族乐器厂当工人,直至成立自己的乐器作坊,乐器物料受各种条件局限,批次不同,质料不同,是个长期无法解决的大问题。而这个材料不标准的问题,正是中国乐器的普遍现象。


从音响构成上看,由于缺少既定标准,不同人研制的改革成品在音位排列、音域音量上各不相同,也导致各文艺单位在实践中各选所需,各自推广。不仅影响乐器的教学推广,也因实践中演奏法不一致、音色不一致、音域宽窄不一致等具体问题而影响乐曲的传播,如1987年2月下旬的“广东音乐演奏邀请赛”中,23支参赛队演奏指定曲目《雨打芭蕉》时,都分别提出了更换扬琴的要求,最后,全场竟更换了23组批次不同类别的扬琴。


上述乐器在名称、物质和音响构成等方面的长期无标准状态,与西方在标准规范下实行乐器工业化生产,在产量、速度以及质量稳定性体现出巨大差距。民族乐器“标准”的持续缺位,制约了乐器的规模化生产与民族器乐作品的传播,与官方的“现代化”追求和期待产生了明显的落差。


二、轻工行业标准的确立


在现代化中国的背景下,无据可依的民族乐器生产引起了官方多部门的注意,并决定提出中国乐器的标准,解决在名称、构造、性能上长期存在的难题。标准的制定任务随之启动。经中国音乐研究所乐改小组成员陈自明回忆证实,民族乐器在多个系统中共存共管的现象由来已久,轻工业部主管生产,供销系统主抓销售,。辅以笔者对1972至2000年的《乐器》刊物中乐改文章的整理,29年间,民族乐器涉及林业部、、冶金部、轻工业部、中国供销总社、,尤以后三个部门合作关系紧密。简单对应来说,乐器用材多由林业部、、冶金部共同管理,乐器销售和推广由全国供销总社负责,民族乐器制造一直隶属轻工系统管理,。另有一些专业机构,如中国音乐研究所乐改小组、北京乐器研究所、各级乐器学会、民族管弦乐学会等,则参与了民族乐器的改革、试验、鉴定、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


参照西洋乐器几百年形成的行业生产标准来说,“标准”贯穿在乐器功能实现的整个系统中,按照时间先后,发生在制造环节,经由销售,而最后作用于演奏,即使用环节。其中“制造”,是书面标准转化为实物标准——标准化乐器所面临的首个环节,因此轻工系统首当其冲地建立生产层面的乐器行业“标准”回应“标准化”的挑战。因此,轻工行业标准的进程实际上是民族乐器生产秩序的建立过程。


1956年,工业化生产在全国受到普遍重视,开始形成北京、上海、广州、营口、天津五地为中心的乐器生产系统。作为轻工行业的组成部分,乐器行业科技水平已有所提高。伴随着民族乐器的改革实践,一些针对具体乐器制造而发明的专用设备,如弓竹加工机械、简易饶顶侧凹专用滚压机应运而生,并实现了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民族乐器从传统的手工作坊式生产开始向机械化、半机械化迈进。


20世纪50年代末,国家下决心对标准的制定发力,轻工业部开展乐器行业标准的尝试。当时,轻工系统内涉及乐器生产管理的机构不在少数,如第一轻工业系统、第二轻工业系统、手工业管理体系、工艺美术公司系统等。在新中国初建的特定时期,各单位严格遵循制度要求,抓紧生产,即使在本系统内部,组织一定规模的共同协作存在不小难度,加之,乐器制作人员大多是技术工人背景,缺少乐器演奏等音乐素养,因此,具体标准的制定工作被交予专门的机构承担。此时,由于乐改小组所在的民族音乐研究所工作重心转移,主要协助提供声学情报数据等,“标准化”工作转由北京乐器研究所的乐器改革组承担。


1959年,轻工业部选择了社会常用的五种民族乐器展开了第一次制作规格标准化试点工作。据北京乐器研究所工程技术人员回忆,乐器标准的起草工作包括调研、起草、验证、审定等,早期主持各项标准起草的是胡传藩,后来还有胡彦久、朱虎雄、韩登爱、薛兆昌、陈韶轩、史毅刚、韩德扬等人参与。同时,上海民族乐器一厂、苏州民族乐器一厂等一线相关生产单位也参与其中。这群工业化“标准”的开拓者为民族乐器标准工作的第一次“试水”积累了珍贵的数据和丰富的经验。据乐改小组成员毛继增回忆,具体有京胡、二胡、三弦、琵琶和笛子,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事后,这批标准在一些厂家开始试行,国内一些乐器协会、学会和工厂也逐步尝试规范化标准的制定,以期分批通过试点。


,专业文艺团体下放,社会宣传需要大量普及型乐器,经过先期尝试的标准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新局面——国家正式以改革乐器为“标准”,对规模生产、推广进行讨论和审议。尤其是轻工业部提出,在1972年内完成京胡、二胡、三弦、琵琶和笛子质量工业标准的起草工作,拟订出《五种民族乐器质量部标准的草稿》,成为这一时期最为突出的标准工作。,这项计划搁浅,但是未被彻底放弃。中共十一届后,轻工业部于1977年7月在上海主持召开“京胡、二胡、笛子、大三弦、琵琶五种民族乐器部颁标准审订会议”,终于正式审定了上述五种民族乐器的部颁标准,并讨论了1978年至1980年民族乐器标准工作的规划。


民族乐器第一个部级轻工业标准正式通过之后,更大规模的制定方案紧锣密鼓地展开。1980年5月,轻工业部全国乐器工业科技情报站在上海召开“琵琶质量座谈会”;10月在武汉开会,审定了虎音锣、苏锣、武锣、手锣、水镲等五种常用的铜响乐器的部级标准草案。以上京胡、二胡、笛子、大三弦、琵琶和响铜体鸣乐器标准的公布,意味着民族乐器行业标准已初步覆盖到吹奏、拉弦、弹拨、打击四大类,标志着标准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已基本走上正轨,乐器标准的提出、批准公布、归口也逐渐由具体的国家机构负责。


国家未出台行业标准的民族乐器基本具备了省市或者乐器厂自定的乐器标准,如广东省标准管理局发布“广东省企业标准——高胡条文(粤Q/SG12-80)”。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各自起草的“标准”也多由北京乐器研究所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协调、审定、通过、报批,如1981年10月27日至28日,呼和浩特市民族乐器厂召开的马头琴、胡拨四、高音四胡、好来宝、锣、镲等六种民族乐器产品企业标准审定会。


在完成了一系列标准化工作实践之后,北京乐器研究所作为轻工业部正式确定的“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部级乐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等,并先后成立了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全国乐器信息中心,负责制订、监测具体乐器的行业标准和执行情况。另有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自设乐器研究所,开展关于产品标准的科研、质量管理和计量工作。


(未完,待续)

本文为删节版,全文原载《中国音乐学》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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